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駿傑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
被告 趙誼樺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 律師
鄭家旻 律師
被告 郭鎮嘉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楊淑婷
被告 顏筱容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怡真
法官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羿方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