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8號聲請人 張建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9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洪明媚┌─────────────────────────────────────────┐│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號│││││├─┼───────────────┼──────────────┼────┼───┤│01│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000│1│├─┼───────────────┼──────────────┼────┼───┤│02│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000│1│├─┼───────────────┼──────────────┼────┼───┤│03│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000│1│├─┼───────────────┼──────────────┼────┼───┤│04│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000│1│├─┼───────────────┼──────────────┼────┼───┤│05│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000│1│├─┼───────────────┼──────────────┼────┼───┤│06│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000│1│├─┼───────────────┼──────────────┼────┼───┤│07│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000│1│├─┼───────────────┼──────────────┼────┼───┤│08│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000│1│├─┼───────────────┼──────────────┼────┼───┤│09│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000│1│├─┼───────────────┼──────────────┼────┼───┤│10│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000│1│├─┼───────────────┼──────────────┼────┼───┤│11│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000│1│├─┼───────────────┼──────────────┼────┼───┤│12│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000│1│├─┼───────────────┼──────────────┼────┼───┤│13│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000│1│├─┼───────────────┼──────────────┼────┼───┤│14│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000│1│├─┼───────────────┼──────────────┼────┼───┤│15│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000│1│├─┼───────────────┼──────────────┼────┼───┤│16│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500│1│├─┼───────────────┼──────────────┼────┼───┤│17│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4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