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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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9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建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建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建享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29號、110年度簡字第49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5月、4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70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受刑人已於110年11月11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7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4205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4月9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140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11月21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芯卉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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