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65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
36號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簡易庭法官游秀雯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蔡杰玲┌───────────────────────────────────────────────────┐│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票字第26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5年1月10日│850,000元│95年2月28日│95年3月1日│CH651281││├──┼───────┼─────────┼───────┼──────────┼────────┼──┤│002│95年1月31日│3,400,000元│95年3月11日│95年3月12日│CH651288││├──┼───────┼─────────┼───────┼──────────┼────────┼──┤│003│95年3月11日│900,000元│95年5月9日│95年5月10日│CH749826││├──┼───────┼─────────┼───────┼──────────┼────────┼──┤│004│95年3月11日│2,500,000元│95年5月9日│95年5月10日│CH749827││├──┼───────┼─────────┼───────┼──────────┼────────┼──┤│005│95年3月15日│900,000元│95年5月9日│95年5月10日│CH651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