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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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13號原告 楊鈞婷 被告 呂宗義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呂宗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呂宗義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