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31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33歲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甲○○於警詢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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