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08號

原告 簡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 昱間 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請求拆屋還地之訴,既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則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而依原告訴之聲明所載係請求被告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後(占用面積6.6平方公尺),返還該土地予原告等語,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依上開地上物之占用面積核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暫核為新臺幣(下同)126,892元(計算式:6.6平方公尺×19,226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6,8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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