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8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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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8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8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育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41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育德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簡易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
5行補充「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證據部分補充「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規定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前因公共危險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豐交簡字第88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民國104年1月19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本件係被告於107年2月20日19時25分許騎車自摔倒地,員警據報到場處理時,即發覺被告酒味濃厚,遂於同日19時45分許即對被告施以酒測,被告於酒測之前,並無主動向偵查犯罪機關自首之情形,是本件應無自首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重大危害,被告前已有酒後駕車之犯行,對於酒駕行為之危險性自無不知之理,竟又率爾於酒後騎車上路(本次係第3次酒駕經查獲),且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26毫克,幾已達泥醉程度,足認其仍心存僥倖,自有不當,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係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一般道路上,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自稱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曾靖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怡秀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4190號被告廖育德男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巷17之1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育德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07年2月20日18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與河北一路某超商飲用啤酒後,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於同日19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9時25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號前時,不慎自摔,經警到場處理,並於同日19時45分許對其施以酒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6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育德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各1份及現場照片7張在卷可稽。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刑案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復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檢察官曾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