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0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錦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錦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盧錦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98號、第60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盧錦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年1月10日某│107年3月11日某││││時許│時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7年度│士林地檢107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592號│毒偵字第1752號│││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07年度審訴字第│││││298號│603號│││├──┼────────┼────────┼────────┤│事實審│判決│107.06.20│107.11.28││││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07年度審訴字第│││││298號│603號│││判決├──┼────────┼────────┼────────┤││判決││││││確定│107.07.16│107.12.12││││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