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38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詩家畯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025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03年度簡字第5586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詩家畯與其前妻之胞兄即告訴人 莊閎旭 因細故發生爭吵,因此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3年5月22日21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段0號前,動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挫傷合併前額皮下血腫、左頰擦傷與右上臂挫傷合併瘀青及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胡佩芬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邱雅珍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