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58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黃靖絜 債務人 章偉源
章翔 竣
一、債務人章偉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章翔竣 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