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 張政義 被告 張崑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0,180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敏翠附表:
㈠宜蘭縣○○鎮○○○段○○○號土地:
1,300元/㎡(公告土地現值)x1948.5㎡(土地面積)x1/6(原告應有部分)=422,175元。
㈡宜蘭縣○○鎮○○○段○○○號土地:
9,000元/㎡(公告土地現值)x581.6㎡(土地面積)x1/6(原告應有部分)=872,400元。
㈢宜蘭縣○○鎮○○○段○○○號土地:
9,000元/㎡(公告土地現值)x444.35㎡(土地面積)x1/6(原告應有部分)=666,525元。
㈣宜蘭縣○○鎮○○○段○○○號土地:
9,000元/㎡(公告土地現值)x392.72㎡(土地面積)x1/6(原告應有部分)=589,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