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8月3日犯傷害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055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84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第354條毀損罪、第305條恐嚇罪,依牽連犯從一重之傷害罪論斷,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刪除前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林銓正法官王詠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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