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28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慧航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575、1725、1762號),本院就起訴書二、㈢所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起訴書二、㈢部分,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柯慧航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上午10時53分許,行經南投縣○○鎮○○路○○○號之統一便利商店前,見告訴人 賴冠吟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於該處,且該機車之腳踏板上置有告訴人所有之黑色中型塑膠花紋手提袋1只(內有OPPO廠牌A1601型號行動電話1支、仁愛之家文書資料1批及仁愛之家之印章1枚),遂徒手竊取該手提袋得手,隨即逃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68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於105年11月17日上午10時53分許,在南投縣○○鎮○○路○○○號之統一便利商店前,徒手竊取告訴人所有置放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腳踏板上之黑色中型塑膠花紋手提袋1只(內有OPPO廠牌A1601型號行動電話1支、仁愛之家文書資料1批及仁愛之家之印章1枚)之犯行,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446號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於106年6月30日以10
6年度投簡字第118號簡易判決論以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判處拘役50日,於106年7月24日確定,有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網路列印本、本院106年度投簡字第118號刑事簡易判決書網路列印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本件起訴書二、㈢所起訴之犯罪事實與上開確定判決之事實完全相同,係屬同一案件,是本件被告此部分犯行應為前案判決確定效力所及,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就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顏代容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