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434號證人即受罰人 李德立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 李德軒 與被告李.得利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德立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李德立為證人,經先後通知於民國102年1月17日上午11時及102年3月15日上午11時到場應訊,該受罰人業經合法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玗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