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何禮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禮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禮威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經查何禮威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附表:受刑人何禮威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0月│││││(共4罪)│├─────────┼────────┼────────┼────────┤│犯罪日期│106年12月21日│106年12月21日│107年1月16日、│││││107年1月26日(│││││2次)、107年1│││││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374、8090│偵字第4374、8090│偵字第4374、8090│││號│號│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實││1347號│1347號│1347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28日│107年11月28日│107年11月28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8年度台上字第│108年度台上字第││判││337號│337號│33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20日│108年3月20日│108年3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罰金之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929號│執字第4929號│執字第49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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