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7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鳳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周鳳翔│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379048││月8日起││點九九│││元│││││├──┼───┼─────┼──────┼──────┼───────┤│2│新臺幣│周鳳翔│自民國100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66627││月2日起││點七一│││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9771號)
一、緣相對人周鳳翔於民國98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3.99%固定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利息。
二、另相對人周鳳翔於民國98年12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當月消費款項逾期未繳,則消費款項以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利息。
三、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合計新臺幣445,675元整,及自各筆借款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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