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緝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緝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緝字第3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清標指定辯護人紀育泓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1600、28456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055號、101年度偵字第5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清標自民國壹佰零叁年貳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清標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居無定所,並經通緝為警緝獲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19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羈押期限將屆,經本院於103年2月11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2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進仕
法官鍾堯航法官朱光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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