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戊○○
之1
被 告 捷達數位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捷達數位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務所在高雄市
,而被告甲○○、丙○○、丁○○的住所亦均在高雄市,有
原告起訴狀上的記載及被告甲○○的戶籍謄本在卷可佐,而
原告主張其受騙的地點亦在高雄(見本院民國96年1月31日
準備程序筆錄),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