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677號
原告 林冠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德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書記官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