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8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王信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壹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之違約金部分,其中新臺幣(下同)1,200元已計入總額50,131元內,債權人再為請求,與契約約定,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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