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9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9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陳哲彥 相對人即債務人頤兆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慧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文虎
王音 之
一、債務人頤兆實業有限公司、黃慧光、楊文虎、 王音之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肆仟零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頤兆實業有限公司、黃慧光、楊文虎、王音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萬捌仟參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