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46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463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零壹佰肆拾捌元正,其中:
1、信用卡部分,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貳萬叁仟零壹元整,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2、現金卡借貸部分,應給付肆萬柒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