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110號債權人天驕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淑華 上列債權人天驕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唐永如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天驕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500元郵政匯票(票號:0000000000-0)一紙,請查收。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提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選任核可函。
四、請提出債務人唐永如所有「基隆市○○區○○○街00號11樓」之第一類最新建物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