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4號原告 吳明峰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