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小調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小調字第563號
原   告  謝政雄 即謝 陳玉卿 之繼承人
       謝明志 即謝陳玉卿之繼承人
       謝幸蓉 即謝陳玉卿之繼承人
       黃柏淞 即謝陳玉卿之繼承人
       黃治鈞 即謝陳玉卿之繼承人
被   告  曾建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謝政雄、謝明志、謝幸蓉、黃柏淞、黃治鈞為原告謝陳
玉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
時不適用之;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
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前段、第175條第1項、第17
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謝陳玉卿於起訴後之民國106年12月9日死亡,其
配偶 謝朝盛 於98年9月24日死亡,而原告謝陳玉卿之子女為
尚存之謝政雄、謝明志、謝幸蓉及已於104年8月28日死亡之
謝春美 ,而謝春美育有黃柏淞、黃治鈞二子得代位繼承,是
謝政雄、謝明志、謝幸蓉、黃柏淞、黃治鈞,均為原告謝陳
玉卿之法定繼承人等情,此有本院依職權向戶政機關所調取
之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等可稽,且現查無謝陳玉卿繼承人聲
請拋棄繼承之情事,亦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4月
3日 高少家美 家字第1070006977號函可查。爰依上開規定,
依職權命上列原告謝陳玉卿之繼承人承受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且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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