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25號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告 黃巧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本金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