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小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25號

原告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告 黃巧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本金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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