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處分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28號聲請人即具保人丙○○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即具保人因不服檢察官所為沒入保證金之處分(甲○榮冬96偵緝字第2869號),聲請撤銷處分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就被告乙○○詐欺案件,以甲○榮冬96緝2869字第11188號函將聲請人為被告所出具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沒入,沒入之理由為被告逃匿。然查,被告並無逃匿,被告與聲請人均住在臺南縣○○鎮○○路○○號5樓,並無遷移逃匿,有房屋租賃契約書一份可稽,被告並未收到開庭通知書,不知道要開庭,若被告知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有通知開庭,一定會前往報到,被告確是因為沒收到開庭通知,並非是因為逃匿,爰請鈞院撤銷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察官所為沒入保證金之處分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
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此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乙○○涉嫌詐欺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獲釋,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被告應於民國96年11月30日上午9時到案接受調查,並通知具保人應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調查,經 傳喚渠 等均未到庭,且經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被告無著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1月31日命令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10,000元,並以甲○榮冬96偵緝2869字第11188號函送達上開命令予聲請人即具保人等情,業經本院調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2869號偵查卷中關於被告送達傳票與拘提等相關回證資料,及上開沒入保證金函暨沒入處分命令等文件查核屬實,合先敘明。
㈡然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地址係設於「臺南市○○區○○街○○
號」,居所地址係設於「臺南縣善化市○○路○○號5樓」,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2月3日甲○榮冬96偵緝2869字第116749號囑託拘提函1件在卷可按。惟觀諸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2869號偵查卷中關於被告送達傳票與拘提等相關回證資料所示,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之上開戶籍地址即「臺南市○○區○○街○○號」為傳喚,並通知被告應於96年11月30日上午9時到案接受調查之傳票送達證書,而無向被告之上開居所地址為傳喚之傳票送達證書;又因被告經上開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接受調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拘提,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亦僅就被告之上開戶籍地址拘提,並未按上開居所地址拘提被告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2月3日甲○榮冬96偵緝2869字第116749號囑託拘提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2月27日 南檢瑞融 96助1022字第103598號囑託拘提回函、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1件在卷可稽。
是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未就被告之上開居所合法傳喚、拘提被告,自難逕認被告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處分既存有上述瑕疵,而該署檢察官仍逕於97年1月31日以甲○榮冬96偵緝字第2869號之沒入處分命令,將聲請人即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沒入,於法未合,自應予撤銷。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16條第1項、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