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60號
調解筆錄原告 李玉淑 訴訟代理人 陳盈宇 被告 黃堯敏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60號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11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上午9時13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淑美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江銘洛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陳盈宇被告黃堯敏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陳盈宇被告黃堯敏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應自民國104年10月起於每月10日前按月給付柒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原告指定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陳盈宇。
二、原告願撤回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113號業務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陳盈宇被告黃堯敏調解委員江銘洛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