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原告 姚江珠 被告 葉枝艷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交易字第39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川傑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