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勞簡字第1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世平 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私立南亞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複 代理人 何豐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18日下午2時20分在
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皆須提出匯總本件訴之聲明、事
實主張、爭執及不爭執事項、攻擊防禦方法之言詞辯論意旨狀,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元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