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勞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勞簡字第1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世平 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私立南亞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複 代理人  何豐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18日下午2時20分在
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皆須提出匯總本件訴之聲明、事
實主張、爭執及不爭執事項、攻擊防禦方法之言詞辯論意旨狀,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元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