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3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3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364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曹訓察 債務人台灣依朗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張佳敏人債務人台灣博士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揚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壹萬玖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玖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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