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1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171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法定代理人 王秋冬 債務人 齊雪靜 債務人 戴武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仟參佰參拾貳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債權人另聲請對 齊傳麗 發支付命令,惟 齊傳麗業 因出境於民國99年6月23日為遷出登記,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