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07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有財 (原名: 楊文火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相關文件。
二、債務人楊有財(原名:楊文火)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