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32號原告 傅桂春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複代理人 蔡昆宏 律師
何俊龍 律師被告 曾子銘 訴訟代理人 吳昀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原告所主張被告駕駛車輛過失致與原告所駕機車發生碰撞之侵權行為,其事實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721號過失傷害案件之犯罪事實相同,因審酌該過失傷害案件之卷證資料,對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確有影響,並經送鑑定肇事責任中,故認於該過失傷害案件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8年2月26日裁定在該過失傷害案件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該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判決確定,此經被告陳報刑事判決影本及請求繼續審理在案,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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