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07號聲請人 黃龍 相對人 蘇志成 律師即 洪福緣 之遺產管理人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志成律師即洪福緣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洪福緣之遺產管理人為蘇志成律師之法院證明資料。
二、聲請人受讓自原債權人 薛月娥 、 蔡尚玄 債權新台幣200萬元之債權讓與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