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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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8號原告 鄭淑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蔡瑜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8,370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汪郁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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