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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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蔡新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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