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裁定
原   告 黑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桀榮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所在地,並檢附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陳報
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本件經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地址通知被告,經以應受送達人未
受領且不能辦理寄存送達而退回,致無從送達文書,應予補
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
6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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