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銀妹
訴訟代理人 曹燕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素蘭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3,730元(按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
返還土地之面積,與該地段當期公告現值之乘積計算),是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7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