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67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德盛京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之3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銲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據號碼DW0000000、DW0000000之甲○○背書資料,若甲○○未於其上背書,則請釋明對其請求之依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