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聲字第三О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蕭世芳 律師
相 對 人 甲○○○
右列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的訴訟費用額,確定是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貳拾元。
理 由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
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
二、本件雙方當事人,之前因為拆屋還地而互相訴訟,而本案已經在九十年四月三十
日判決確定,本案訴訟費用,全部應由敗訴的相對人負擔,所以,聲請人依法可
以聲請確定本案的訴訟費用。
三、經過本院調卷審查之後,相對人應該負擔的訴訟費用額,除了聲請人自己所計算
的二萬一千七百零六元,符合法律規定之外,另外,應再加計十四元的郵費,總
共是二萬一千七百二十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陳 秀 麗
┌──────────────────────────────────┐
│計算書│
├────────┬───────────┬─────────────┤
│項目│金額 │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 │ 四千四百二十二元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 三百三十六元 ││
├────────┼───────────┼─────────────┤
│第一審旅費│八百元││
├────────┼───────────┼─────────────┤
│本件程序費用 │ 六十八元 ││
├────────┼───────────┼─────────────┤
│第一審鑑定費 │一萬六千零九十四元 ││
├────────┼───────────┼─────────────┤
│合 計│二萬一千七百二十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