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8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87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汪靜宜 債務人 汪霖星 兼 林采諭 即 汪林桂芳 之繼承人債務人 汪承緯 即林采諭即汪林桂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汪承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采諭即汪林桂芳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汪靜宜、汪霖星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