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90號聲請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法定代理人 陳炯旭 訴訟代理人 江柏漢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國雄┌──────────────────────────────────────────────┐│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太平永豐路郵局(台│台中民權路郵局│108年5月3日│20,168元│A0000000││││中第60支局)││││││││ 黃永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