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6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6839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參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十點0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原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5年2月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准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且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基準日為95年8月21日;原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為存續銀行並依法承受一切訴訟權利與義務(附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2月7日金管銀(六)字第09560000620號、95年6月30日金管銀(六)字第09500295
480號函影印本各一件),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乙○○於民國92年07月14日簽發面額新臺幣133萬元,到期日98年09月16日之本票向聲請人借款,本票並約定利率按發票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公告之新臺幣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3,即年息百分之10.015計算,及此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目前該本票項下尚積欠新臺幣1,003,492元之債務未清償,本票經提示亦未獲付款(提示日:98/09/16),茲因相對人為前開本票之發票人,依票據法自應負償還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