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732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曾國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其中 伍萬肆仟 伍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起至九十六年二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