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9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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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6900號債權人 鐘崑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佑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法律關係請求究為「借款」或「票據關係」?㈢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
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