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84號原告國立台灣大學法定代理人 楊泮池 訴訟代理人 薛博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長壽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壹佰陸拾伍萬陸仟元(土地公告現值328,000元×占用面積(85+42)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拾柒萬捌仟陸佰零捌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玖萬肆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捌萬肆仟陸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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