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84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84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訴訟代理人  賴允慶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南港區南港郵政
被   告  張子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996元,及其中新臺幣25,847元,自民
國96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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