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家繼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原告 余景登 律師即甲○○之遺產管理人被告乙○○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房屋面積「118.8」之記載,應更正為「115.20」。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姝妤